在历经三年时光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其他明确规定,则应遵循该等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算起。
同样地,若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则应予以遵循。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之久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