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征收方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时,此种情况下所涉及的补偿项将包括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而导致被征收方需要迁移居所、暂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包括由于被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无法生产经营所可能带来的损失赔偿。
2.当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模式作为补偿方案时,市、县级人民政府需为其提供适当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