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涉嫌犯有
强奸罪行,并非一定要进行
羁押。
若依据相关
证据判断,未能达到充分证实其违法行为的程度,或者考虑到某些特定情形,如
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或案情复杂等因素,也可不对其实施拘留。
在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后,如果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
逮捕审查批复时,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到提交审查批准材料的三日内完成。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截止日期可能会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