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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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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28
关于不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径的正确认知便是,垄断实践者往往具备显著的经济地位优势,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未必占据经济优势地位;
而垄断手段虽然可能在表面呈现出公平、自愿的交易形态,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采取非法的手段破坏竞敌的经营活动以图谋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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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概述是什么?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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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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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土地竞买土地保证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举行土地招标的竞拍环节中,投标者必须缴纳相应的土地投标保证金方能参与竞争。
而对于负责招标事宜的组织者来说,他们有权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者应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但这种保证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招标项目预估总价的2%。
此外,这笔保证金的有效期限需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对于那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国内的投标单位如果选择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这些资金必须是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的。
同时,招标人不得擅自挪用投标保证金。
至于是否需要编制标底,则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然而,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存在一个标底,且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若招标人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这个最高投标限价或者详细说明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另外,招标人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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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价格垄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价格垄断属于垄断的,因为企业之间定价,价格垄断的目的是为了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它与不正当竞争不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不合理的通过价格变化来搞垮其它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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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亲戚厂里打工摔断了肋骨可以索赔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工伤肋骨骨折这一问题时,如果您希望获得相应的赔偿,则首先需对受伤者进行相关评估,因为伤残等级共有10个级别,每个级别所对应的状况皆不尽相同,因此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也会随之产生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工伤赔偿标准,然而并非每位遭受工伤的伤员都能完全按照该标准获得赔偿,协商性赔偿亦有可能成为解决方案之一。
总的来说,工伤肋骨骨折的赔偿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工伤后续待遇。
其中,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全额支付的医药费用与护理费用;
停工期间,工资仍将按照原定标准发放;
至于工伤后续待遇,若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将根据7至10个月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并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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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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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肌腱断裂一般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众多受伤类型中,肌腱断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关于赔偿的相关事项如下所述: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依照累计计发原则,按月发放标准为劳动者七个月的个人平均实发工资;
其次,对于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只要其符合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
最后,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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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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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年限与公积金贷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发布了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先,对于首次购房者而言,其所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所下降,由原先的60万元降低至50万元;
而对于购买第二套房产的居民,其可获得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则在扣除首次已经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后再行确定。
其次,对于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原本的45%调整回归到全国通行的35%水平。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贷款额度=(借款人每月缴存公积金总额÷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总和+配偶每月缴存公积金总额÷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总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此外,还对缴存倍数法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进行了调整。
该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以上便是关于武汉市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详细介绍以及相关申请流程的指引。
法律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
第九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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