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径的正确认知便是,垄断实践者往往具备显著的经济地位优势,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未必占据经济优势地位;
而垄断手段虽然可能在表面呈现出公平、自愿的交易形态,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采取非法的手段破坏竞敌的经营活动以图谋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