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住宅之后,业主可能并非能够继续拥有原有的
宅基地。
然而,房屋
拆迁实际上是对房屋本身以及
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补偿。
拆建单位会按照相关
法规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种形式的补偿款项。
常见的补偿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房屋补偿费用(俗称房屋再建立费用),这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建筑物遭到破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该项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所面临的不便,其具体数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所选择的临时居住方式来决定,通常是以月为周期进行补贴支付;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需要注意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都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