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自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各类财产均不得进行
抵押:
首先是
土地所有权;
其次包括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其他集体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但如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可用于抵押者则不在其列;
再者是以公益为宗旨并以非营业为性质的各类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他公共设施等;
最后则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资产;
此番之外,还包括了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与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抵押品的其它财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