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体伤害赔偿之
诉讼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被明确规定为长达三年之久。
这一法律期限自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利遭受损害亦或应当了然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及义务人之存在之日开始予以计算。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自权利遭受损伤之日算起,确已超出过去20年的周期界限,人民法院便将不再给予保护;
但若有特殊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据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