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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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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29
关于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产权应依法赋予房屋所有权人拥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益的归属并非仅仅取决于户口状况,实际房产证才是确定财产权属的权威依据。
通常而言,户主未必等同于房屋所有者。
为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护每个居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必须将所涉及房屋的权属、所在区域、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详尽的核查和登记,而被拆迁人则有义务积极配合。
经相关程序审查后发布的调查结果,需公示于所有被拆迁人可见的范围之内。
在拆迁过程中,搬迁安置通常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协议形式达成共识,即就安置的方式、位置及相应的标准制定条款,并明确在相应的拆迁协议之中。
若双方未能就有关安置事宜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寻求公正裁决;
且一旦主管部门做出仲裁决定,其便转化为具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对于安置问题,可以采取一次性的安置住房方式,亦可由拆迁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使被拆迁人得以自行解决),短期居住直至永久性安置住房完成。
当此方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时,应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过渡期间;
这样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划分为两种类型——既包含一次性安置,又涵盖过渡性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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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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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归谁所有?
拆迁纠纷可以归政府处理,也可以归法院所有,具体的管辖地点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房屋所有人去法院起诉拆迁纠纷的,这类案件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若是去政府请求调解,拆迁纠纷要由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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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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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费归谁所有
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全部补给房东,房东根据补偿标准合理补偿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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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金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补偿金归产权人所有,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金归谁所有,征地主管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资金,这里的被征收人主要就是指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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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西平县看守所律师现在可以会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将会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关押于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晤以及书信往来。
至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例如,公诉人或法官),如果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并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他们同样有权利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交流。
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们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便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其次,自案件被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相应的证据查证工作,以确保其在法庭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辩护律师在进行会晤时,享有不受监听的特权,这是为了保护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保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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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福建省平潭县看守所进行辩护律师的会见过程中,通常应遵循如下严谨规范的流程步骤:
首先,律师必须预先同看守所取得有效沟通,以预订会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其次,律师需要准备好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所属律所出具的正式信函、代理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法律援助公函等重要证明文件,此外还需携带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必要资料。
第三,当律师抵达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入口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严格的安检程序。
第四步,是会见登记环节,律师需在特定区域内填写并提交相关文件。随后,在看守所精心安排的会见室内,律师将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详细而深入的交谈,当然,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工作人员在场协助维持秩序,但是他们的行为决不会对会见造成任何形式的干涉。
最后,会见活动结束后,律师需从看守所的专用出口离开,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预约下一次会见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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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房屋残值归谁所有?
拆迁的房屋残值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本来被拆迁的房屋就是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所以在拆迁之后,相关的残留的价值仍然是属于房屋所有权所拥有的。同时拆迁也是需要对一些房屋所有权人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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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早上几点去看守所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会面时限的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设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们享有充分的自由度,无需获得特定的批准就能够随时接洽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而其会面的次数并不受任何限制。
至于会面的时间,只需遵循看守所的日常工作时间表便可。
此外,在会面期间,辩护律师还能享受到如下的特殊待遇:
首先,他们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同意,而且在会面过程中,侦查人员是不得在场的;
其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及时间都不会受到侦查人员的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的时间安排来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因此在会面安排方面,辩护律师的权益反倒要高于侦查人员;
最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面往往是在警察局内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会面地点通常是一个独立且封闭的空间,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在这样的环境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深入交谈,中间无障碍物阻隔,也不允许使用电话。当律师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看守所将提供相应的场地,其会面条件和要求与起诉后的会面相同,即必须在单独的房间里进行,双方需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不得使用电话,且不得进行监听。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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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费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安置费归被拆迁方所有,根据规定,只有是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方式、且需要临时被安置的被拆迁方,才有可能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具体可以获得的安置费,当然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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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诽谤罪必须满足所有条件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指被告人故意捏造一些并不存在或者虚假的事实,通过非法手段对被害人的人格和声誉进行恶意攻击和贬低,进而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该犯罪类型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诽谤罪的客体是与侮辱罪一样的,即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造成侵犯。具体而言,行为人的犯罪侵害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产生贬损作用,同时情节也达到了严重程度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只要是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然而,单位却无法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希望这种结果能够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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