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婚姻尚未缔结之前所积累下来的个人储蓄,在婚后并不能被视为
家庭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仅限于婚姻缔结之后,由夫妻之间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物。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富,无论其形成时间长短与否,也不论其是否随着婚前关系的持续或是转化过程而发生改变,这些财富都将被界定为该方所有的个人资产,不在
离婚时进行
财产分配之列。
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即便婚前存在的银行定期存款,在到期之后再行续存,仍然应当归属于夫妻一方的
私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