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期限一律设定为三十年;
若该土地被作为草原进行承包,则承包期限可设定在三十年至五十年间;
而将其用作林地开展承包经营活动时,最长承包期限可长达二十年至七十年内。
但是,如果涉及到诸如营造林地与荒废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工作的实施,那么承包期限还可以予以适度延长以满足实际需要。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已出台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法规,各地应严格按照其规定加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