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交
付定金之后,双方就合同事项进行了深入协商,却因为无法达成共识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
购房协议的情况,应当免于适用
定金惩罚制度,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其中一方无辜地未按约定时间参与讨论以及擅自更改认购书中设定好的条款和条件,从而导致交易合同未能如期签订的,应当执行定金惩罚制度,定金无法予以退还。
此外,若由于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政策调整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某一方持有正当理由的,也应不受定金惩罚制度制约,买方可以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