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制约,当
担保物权所有者无法及时履行其应尽的到期
债务或者出现了预先设定的通过行使保证物权才能使债务得以圆满解决的情况下,该拥有者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就自己所持有的担保物资产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
若
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和担保物权人签署了担保合约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才会生效,从而使得担保人和
债权人之间确立起一种担保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