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债务担保,与担保物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物权设立的,担保人和债权人就形成担保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竞合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1、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3、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
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
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后,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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