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借据、
欠条与
收条所承载的意义及其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借款合同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方将资金交付给贷款方,到约定期限后须偿还借款且要另行支付利息的书面协议;
其次,借据作为借款的原始记录及凭证,能够明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不再续借时则可转化为欠条,以示
欠款之事实以及未来应承担的还本付息责任;
再者,相较于借据,欠条更侧重于证明借贷关系的结果性,即尚欠
债务之事实,而非事前的借款合意。
对于任何经济活动,如货物买卖、劳务提供、企业承包、损害赔偿等,均可能导致欠条的产生。
然而,无论
债务人是何身份,借据只用于阐述借款事项;
此外,对于已经完成的交易行为,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方权益,债务方通常会出具收条,来证实已收到
债权人的钱物。
尽管收条并不直接反映
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但它有助于表明债务的清偿情况,可依据收条的订明反抗原有欠条或借据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