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司法解释,明确了
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五种主要类型:
首先,是指未经批准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其次,是个人在没有获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设医疗机构的情况;
第三,则是指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期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此外,无正式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亦属于此类
违法行为;
最后,是指家庭接生员在进行家庭接生工作之外,实施其他医疗行为的情况。
同时,司法解释也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视为“
情节严重”:
首先,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况;
其次,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甚至存在传播、流行风险的情况;
再者,是指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另外,非法行医行为已被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况;
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