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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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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29
关于我国对于职场中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法律权益保护之相关规定,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与其予以解除劳动契约关系。
在这期间,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已经期满,仍需将该期限顺延至生育完孩子后的第二年,才可以再行考虑解除双方的劳动契约关系,除非是女职员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
其次,关于劳动强度以及避免从事某类劳动的指定,现有法规规定,企业不可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性职员去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别体力劳动强度,或者是妊娠过程中的禁忌性劳动。
尤其对于具有7个月以上妊娠期的女职员,公司则不得安排其加班工作或参加夜班劳动(通常情况下,夜班指的是从当天晚上22点开始直至次日早上6点这个时间段内的工作);
此外,为保障母体和胎儿的健康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妊娠满7个月的女职员享有工间休息的权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减轻她的工作量。
具体而言,如果女职员在妊娠7个月(按照28周来计算)及以上时,公司应当保证每天提供1个小时的工间休息,且不得安排其参加夜班劳动。
如果条件允许并且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怀胎妇女还可以申请中断劳动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
同时,法律规定女职员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包括首次妊娠12周的检查在内),均应视为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最后,关于已婚女性职员在等待怀孕期间被限制的业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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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二、什么是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三、什么条件可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难以适应普通中小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其中,太原市盲童学校面向全省招生,太原市聋人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关城区培智学校原则上招收本区范围内的适龄智障儿童少年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入小学年龄一般与普通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年龄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10周岁。对超过入学年龄的学生,可以采取插班或单独编班的形式缩短学习年限。盲校和聋校班容量原则上不超过12人;培智学校班容量原则上不超过8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特殊义务教育,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户口薄或身份证,残疾证,到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异体质学生提交书面说明。非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插班,需出具原学校的成绩及品行鉴定。需寄宿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时须向学校提供本人当年5月份以后在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另外,普通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招收能适应中小学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进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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