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的
确权行为,其本质乃是对某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同其他各项权利之间所存在的从属关系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确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依法获得的土地权益将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完成
土地确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对已确权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然而,若由于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土地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则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新的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相应的权利。
此外,若土地权利人与他人达成了合法合规的协议,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们也可以互相交换或者转让土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