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虚伪的意思表达以及恶意串通严重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等不当情况以外,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公司实际组建期间,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任何股份转让协定都是具备有效性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公司实质上仍处于组成过程之中,此处涉及到的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真正得以顺利执行,实际上仍然存在着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素。
因此,作为受让方而言,若遇到诸如
股权转让乃至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无法顺利实现的问题时,他们应当耐心等待,直到这些无法执行的问题真实显现出来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相应的解决策略。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行为者和接受者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归于无效。
同样,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
法规,我们也发现了若行为者与接受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他们实施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