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对
工伤人员保障权益的原则,第二种
赔偿办
法规定了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受伤员工支付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依照受伤员工在发生
工伤事故前累计获取
工资的12个月的平均值,以此来计算得出,计算单位是月。
如若该数值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么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这个数值不足以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将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