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员工在
试用期间所领取的薪资待遇不得低于他们所签署
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度报酬的80%,并且同时也必须确保薪水数额不低于本用人单位所在地
最低工资水平线。
如若在试用期间,员工的实际所得
工资低于该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如果未能及时给付,则必须按照未支付价款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额外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给员工。
具体而言,当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以上,但不足一年时,试用期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针对签订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劳动合同而言,
试用期时间亦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期限为三年及以上的稳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定,试用期上限则不可超过六个月。
此外,在合法范围之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及
劳动关系中的受雇方,都只可以进行一次关于试用期的方案设定。
如果是以达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作为
合同条款,又或是签订的劳动
合同有效期不足三个月,这类情况就无法设置试用期。
换言之,试用期其实就是劳动合同
有效期限的一部分,并为其所涵盖在内。
如果劳动合同中仅仅提及了试用期,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包含任何试用期相关内容,那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就不能成立,取而代之的便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