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审判过程中,
子女抚养费用的中止支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这需要满足某些严格的条件限制。
若给付
抚养费的责任方由于长时间疾病或者失去劳动力能力而无法继续履行义务;
或者因为触犯
刑法和被勒令进行司法改造、治安教养等而失去了经济基础;
又或者因为另一方再次
结婚成为新家庭中的丈夫,而其第二任配偶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
在这样的情况下,都是允许中止支付抚养费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