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厂区内建筑物的
拆迁需给予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内容:
首先是对被
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
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安排等事项也需要附带相应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
停工停产经济损失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在执行过程中,若涉及到征收房屋致使被征收者进行搬迁的情况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而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