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引发的
赔偿标准,有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土地被征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相应赔偿,这个
赔偿金额以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为基准,并执行六到十倍的赔偿尺度;
其次,土地被征用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富余劳动力赔偿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就是参照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来作参考;
再者,对于由于土地征用而受到损害的各种附着物及青苗,其赔偿也由被征收人所在省级地方政府作出详细规定;
最后,在场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进行公正且合理性地支付补偿金,保证被
征地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降低,并且他们的长期生计将会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均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区域内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制定和公布。
综上可见,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诸多要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同时,至少应该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以适应新的变化。
至于对除农用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物件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