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若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酿成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产生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法律制裁。
另据该法典第十四条规定,凡明知其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后果,并有意期望或放任此类后果发生,从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属于故意犯罪范畴。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