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拥有两名子女的夫妻而言,在拟定
离婚协议时关于
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部分,完全可以依据双方间的共识进行详细阐述。
这份重要文件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构成:
一、男女双方均能够在此份协议上签署并确认登记
离婚是源于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二、明确子女将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于尚未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
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具体期限的责任;
三、详细描述
共同财产的分割细节(包括财产的数量以及各自所占的价值总额,同时还需附上详细清单作为证明);
四、明确双方在共同债权、
债务方面应该享有的权益以及所背负的还款责任;
五、探讨解决住房问题的妥善方式;
六、针对生活贫困的一方提供经济援助的具体方法及其期限;
七、规定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行使
探视权的实施方式以及对方应当尽到哪些配合的义务;
八、列出在协议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九、由男女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或摁手印以示确凿);
十、注明离婚协议的制作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