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可
继承性。
此类费用乃是国家于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之时,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补偿,其用途主要在于弥补那些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去承包地的农户家庭所可能遭受的预期损失,同时也为其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
征地补偿款在性质上并非承包收益之列,因此不被纳入遗产范畴进行继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