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房产遭到拆除后,您所拥有的
宅基地并不随之得到保障这一事实不禁令人黯然。
房地产领域的
拆迁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牵涉到
宅基地使用权的维护。
拆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以相对应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或使用人发放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来说,这些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亦即房屋重建费用,该笔费用的目的在于补充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具体金额会因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而有所不同,通常以每平米的市场单价为计价基础;
2.周转补偿费则被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临时居住场所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导致的不便,其额度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逐月发放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放弃寻求拆建单位承担安置住房责任等)特意设立的补偿款,其各项标准将由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所在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