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或在使用过程中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的;
(2)采用已经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的;
以及(4)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透支金额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而未按发卡银行要求还款的行为。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计划从发卡银行处谋取不当利益,从而侵吞其财产权益,导致透支数额大幅增加且在催收之后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资金。
另外,若有人采取
盗窃方式获得信用卡并用于交易活动,则应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法规视为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