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征地
拆迁过程中,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是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其次,由于房屋的征收必然带来搬迁以及临时性安置等问题,因此对此类业务所产生费用的补偿亦应得到重视。
最后,如果房屋属于经营性质,则遭征收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及运营造成一定影响,故此项损失同样需要予以经济补偿。
针对这三方面的补偿,我们需要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估算,注意地域差异可能导致房价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
赔偿金也就不同。
当事人需要依据自己的房产状况并结合当地政策,才能准确地评估出合理的拆迁费用。《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对四十年产权房屋进行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被征收房产的人群进行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财务或者房屋。不论是四十年产权房还是七十年产权房,在产权到期后,房屋产权正常都是自动续约的,只要房屋拥有人使用没有违规行为,就可以继续使用,只是需要续交一部分费用,如果强行征收拆除,大部分都需要给被征收房屋的人
安置房。四十年产权的房子虽然是小产权,但也是有产权证的,任何人在房屋到期或者没到期对房屋进行拆除都需要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