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那些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予以审结。
若因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期限延长的话,需经过本院院长的审批,方可再延长六个月之久;
倘若仍需继续延期,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等待批复。
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理应在开庭三日之前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各当事人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士。
如果案件是公开审理的,那么就必须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等重要信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