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当消费者遭受由于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的伤害时,其既可向商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亦可转向生产商寻求赔偿补救措施。
在此情况下,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诉求信函的制造商或零售商,应严格遵循首位责任原则,采取主动补偿行为,不应有任何推脱的态度;
若判定为生产商责任时,则商家在承担赔偿后,享有向生产商收回损失的权益;
同理,若认定为商家责任时,生产商在进行赔付后,同样具有向商家收回损失的权力。
如生产厂商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商家明确知晓此类食品并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除了有权索取其所受损失之外,还有权申请生产商或者商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
赔偿金,或者是损失额度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增加赔偿的总金额尚不足以达到1000元的话,应当将赔偿总额确定为1000元。
然而,对于那些仅仅是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存在微小瑕疵,但却丝毫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给消费者带来误导的食品,上述
法规将不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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