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个自然人拖欠了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债务,并且表现出了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意图,那么当银行进行了至少两次正式催缴之后,该笔
欠款仍然在三个月内没有得到清偿的话,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如果个人存在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越过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预付,同时在银行发出至少两次书面催讨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债务的情形,将被定义为信用卡欺诈犯罪。
对于此类信用卡欺诈犯罪案件,依照情节轻重以及涉案金额大小,应相应地裁定罪犯应当承担的刑事判决,包括
有期徒刑、
罚金或财产没收等
刑罚措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