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直接负责
抚养孩童之父母要求探视其子,而该等孩童予以坚决反对,则负有直接责任抚养此孩童的父母需尽力为对方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实现其
探视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倘若非直接抚养孩童之父母行使探视权可能对其心理状况及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时,负有直接责任抚养之一方可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暂时终止探视行为。
待彼等所述中止探视之原因消除之后,方可重新启动探视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