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之后是有一方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外一方虽然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不代表就与自己的孩子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了,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是要支付抚养费的,关于要如何合理拒绝探视权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律图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要如何合理拒绝探视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使探视权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要如何合理拒绝探视权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一般如果另外一方要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予以协助的,但是当发现具有探视权的一方有危害到孩子的地方,是可以拒绝他的探视权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协商或者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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