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事宜与所涉建筑物存续年份并无直接关联性,然而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年限约为30年左右。
如需拆迁,通常涉及以下三大主因:
首先,建筑物在经过技术测量后若被判定为品质不良或存在显著质量隐患,便可能被认定为危楼,从而面临随时可能的拆迁命运;
其次,诸如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保障居民安全,往往需要进行拆迁重建工作;
最后,还需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整体规划布局,一般而言,政府在进行规划后才会启动拆迁工作,否则即使建筑物存续时间较长,也无需担忧拆迁问题,居住期限不受影响。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在提供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行政措施。
此举必须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同时确保公平补偿得以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其一,当双方就
拆迁补偿达成共识并完成征收手续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其二,若拆迁方选择申请司法强拆,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