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将会有案底的产生。
所谓的刑事案底,其实就是指那些经过法庭审理并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他们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所记录下的
证据、裁决结果等等所有相关资料的综合档案。
然而,只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行为,即由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直接掌握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必须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针对的是犯有现行犯罪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所以,刑事拘留不是刑事惩罚的一部分,它仅是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案底问题。
只有刑事惩罚才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案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