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此处所言及的案底,其实特指经过法院依法审判,被裁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基本资料、犯罪事实经过、法庭审理过程详细记录以及最后的裁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档案信息。
而在触犯
刑法的情况下,被依法拘留则属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案件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在面临法定义务紧迫性质的情况下,针对的是当前行为人或严重涉嫌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涵盖在刑事处罚之中,它主要作为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强制形式存在,因而无法产生相应的“案底”状况。
事实上,唯有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过
申诉撤销或免除之人,方才能在个人履历中留下法律意义上的“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