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若用人单位无意续约,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相关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
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不愿续约的情形,是否享有所需的赔偿或经济补助,其标准须依据具体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如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维持或提升相应待遇和条件,而劳动者仍拒绝续订,此时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在原有劳动合同条件基础上采取降薪、降职等不利于双方利益的举措,致使劳动者无法接受进而拒绝续订,那么用人单位还需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