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情形下夫妻双方所承担
债务的分配原则,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如果某个特定债务属于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那么自然而然地由该方当事人负责偿还并无异议。
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当债务被确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需要以夫妻共享的财产进行清偿。
若
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债务被分割至各自所有,这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则将交由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通常指具有夫妻共同意愿的债务,而且这类债务往往由其中一方承担,但必须是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且用途必须是与家庭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
因此,无论是何种情况,夫妻共同债务都应优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