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针对
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作为衡量准则,满一年即意味着获得了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补偿金,若实际工作时间长度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不足以满一年,则该情况也将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
如果实际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那么所能得到的补偿款就是半个月的
工资。
而所谓的“月工资”,具体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最后12个月份的平均工资水平。
再者,据了解,满足如下条件的劳动者将享受到额外的补偿待遇: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远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对于此类劳动者,我们将会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对他们给予补偿,并且补偿时间的上限不得超过12年。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条款的强制性要求来解除了
劳动合同,或者主动终止了
劳动关系,那么它们就必须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标准的
赔偿金额。
在处理
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谁应承担哪一方须举出
证据的责任,依据的便是(三)中所述。
例如,假设用人单位决定解雇某一位员工,同时依据的是上述第三项规定,那么此刻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出示所有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员工存在“严重失职,擅自谋取私利,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失”这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