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务合同届满后未能续订且未作出
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所属辖区内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诉,此过程中需
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同时符合被申请人数量要求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具体事项:
(1)明确注明劳动者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等项目,同时详细列明雇主单位的相关情况,如单位全称、注册地以及其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位职务等;
(2)明确陈述你所支持的仲裁主张及所主张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列举所有相关
证据及其出处,并标明可信性较高的
证人姓名及过去所处居所。
对于某些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难以进行书面仲裁申请的案例,申请人亦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申请,将此请求详细记录在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
案卷中的同时,向被申请人方充分阐述详细事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