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实施违法用工作业致使职员受到严重损伤时,其一次性的赔偿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具体数额的计算和分配:
在对工作人员进行评残并认定为一级
伤残情况下,其
赔偿金额为本人27个月
工资;
若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则赔偿款额为员工25个月工资;
三级
伤残赔偿基数应按照23个月工资来计算;
倘若被评定为四级伤残,赔偿款额应设定为员工21个月的工资收入;
五级伤残的赔偿基数应定位于18个月员工工资;
而在
六级伤残情况下,赔偿款额则应确定为16个月的员工工资;
七级伤残的赔偿基数应设定为13个月员工工资;
对于被列为
八级伤残的职员来说,其赔偿款额应设置为11个月的工资收入;
对于被确认为九级伤残的职员,其赔偿款额应设定为9个月的工资收入;
最后,对于被确认为
十级伤残的员工而言,其赔偿款额应为员工7个月的工资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