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理过程中未涉及到
财产权益
纠纷的案件,其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为每宗手续费在800至10,000元之间。
然而,如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每宗案件所应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用将会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上调幅度会根据案件中的财产争议金额来定。
财产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宗案件须支付的基础服务费为1000至2000元;
财产争议金额超出1万元的,则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首先以10001元为基准点,然后以百分数乘以争议财产标的比例,直至500万元为止。
具体而言,争议
标的额计算时,1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属于第一级,收费比率约为5%至6%;
而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属于同一级别,收费比率约为4%至5%;
接着是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约为3%至4%;
再往后是非
涉案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约为2%至3%;
最后是争议财产数额达10000001元以上者,此部分的收费比率约为1%至2%;
至于争议财产金额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收费比率则为0.5%至1%。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需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用均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若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也需按照审判阶段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
代理费用标准支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案件的案件费用都会控制在2000元或以上。
(三)在审判阶段中,无论对于被告、
自诉人或者
被害人的
代理人来说,提供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及都相同,即2500元至20,000元/件之范围内。
但当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时,基础服务费用就要按
代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