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倘若承担主要责任的父母一方目前陷入经济困境无法持续承担养育孩子的重任,他们有权向法庭申请改变孩子的
监护权。
在
离婚之后的任意时期内,如果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孩子的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都可以提出修改
子女监护权的请求。
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通常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人民法院的裁决来实现。
以下是四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