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事实层面上皆有
殴打他人导致就诊之人丧命或者身体健康遭受重创的可能性,然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1)实施
犯罪的主体角色截然不同。
前者的实施者并非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后者的实施者则必须是医疗
从业人员。
其次,(2)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
前者的心理状态可以在过失和间接有意两种情况之间游离,而后者必须对于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承担纯属过失的责任。
进一步而言,(3)在具体的
犯罪行为中,前者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既可能源于责职过失,亦可能源于技术失误;
而后者则仅仅局限于责任过失,技术失误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