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置业者需向开发商发送解除购
买房屋协议的通知。
这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或电话进行传达。
若置业者提出解除购买房屋协议并涉及到开发商的责任问题,则开发商应承担由于该解除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可能涵盖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储利息、购买房产时所需缴纳的各项
税费等;
若置业者和开发商此前已就置业者
退房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则应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执行,若依据该合同约定所获得的
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置业者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寻求
赔偿。
除此之外,若因置业者未能成功获批
贷款申请、双方在付款方式上存在分歧等原因引起的售房“解约”
纠纷,开发商不必对此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十五个自然日内务必办妥所有手续。
当置业者正式启动退房程序之后的十五天之内,开发商必须全数退还置业者已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同时还需负责办理置业者与相关金融机构解除或终止
购房贷款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过程中,除非上述手续或文件已签署无误,否则开发商要代为支出包括每月
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在内的所有费用。
3、开发商须退回首付及办妥贷款手续。
当置业者向开发商发出解除购买房屋协议的书面通知之后,开发商必须立即清点并偿还有关购房款项,且应妥善运行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
抵押银行的还款业务。
如若因故暂时无法完成以上工作,自置业者发出退房通知的次日起算至置业者实际收取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在这段期间,开发商每日均应对置业者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