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不足以产生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是指经过司法审判程序,被认定为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物品信息、犯罪行为实情、审判的具体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部分内容的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的范畴内,拘留这一行为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针对自行
管辖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当遇到特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适用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要强制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本身并未构成刑事制裁,而仅仅是警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因此,谈不上会产生案底。
唯有关于刑事制裁方面的处罚行为,才有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