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事,主要含义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掌控了他人之财货,这种情况通常会在财产犯罪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
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所体现,比如说
盗窃罪、
抢劫罪等等,乃至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罪状中。
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明确的犯罪意图,他们试图通过实施不法行为,从而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
重点并不在于相关财货是否已现实地被行为人所持握,更重要的是,该等财物已处在行为人可自由支配与处理的状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