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法律实务上,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客观表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诈骗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的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积极努力创造履行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的经济损失,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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