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借款方负有偿还
债务之责而未能实现,作为
担保责任人,您应当面对一般担保责任这一现实,并有权行使
抗辩权为自己辩护。
您可以主动向
债权人揭示关于
借款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状况,并就此提出要求,使得在借款人成功偿还了债务之后,您才需要按照约定来履行您的
担保义务。
但是请注意,担保
责任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不能行使抗辩权:
(1)当借款人已不知所踪,而且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当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借款人的破产申请;
(3)当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借款人的所有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以及(4)当保
证人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放弃了本人所享有的本条所述的权益。
其次,若是担保责任人承担着
连带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将会被赋予两种选择,既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司法实践中可能也会允许债权人向您寻求帮助,要求您去履行义务。
然而,只要您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担保义务,之后则可以请求依法在您所承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借款人进行索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